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,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,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。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

特殊情形时效适用规则:

  •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:自知道损害起2年内
  • 医疗事故争议:自知道损害起1年
  • 劳动工伤认定: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

时效中断情形包括:权利人提起诉讼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、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,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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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务客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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